在确定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可申请的小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时,遵循以下规则:
- 基于上一年度的税款总额,每5万元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可额外获得1个编码,直至累计达到8个编码;之后税款每增加200万元可再获得1个编码;当累计达到12个编码后,税款每增加1000万元方可再获得1个编码。需注意的是,已计入上一年度税款总额的部分不能在本年度重复使用。
- 对于符合特定投资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在本市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来确定可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
- 新开工的投资项目根据其总投资额来确定可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
-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通常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但依法纳税的团体和组织可按照税款规定获取更多编码。
- 在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相应的申请编码数量会被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