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自治区机动车申请转入本市的除外;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登记到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
(三)外省、市、自治区登记的机动车申请转入本市的,应符合本市环保规定;
(四)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
(五)申请小、微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属于离婚析产和将名下小、微载客汽车转移给父母、子女的,须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核查结果;
(六)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七)交验机动车。
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八)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九)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申请小、微载客汽车转移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十一)因离婚析产或名下多辆小、微载客汽车申请转移给父母、子女的,需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核查结果;
(十二)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档案。